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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台州市慈善总会章程》等公告
http://www.cnwedu.com   中国西部教育网  更新时间:2007-4-26 20:05:46

第六号
 
    台州市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3年1月25日召开,大会通过了《台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台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和《台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市慈善总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管理、用途等方面的内容,便于监督,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现将章程、办法予以公布。
                台州市慈善总会
              2003年2月10日
 
台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州市慈善总会”(英文名Taizh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T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部门的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提倡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慈善总会、浙江省慈善总会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省、市民政部门和市内外慈善总会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其它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包括助寡、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上的弱者、病者提供扶助和服务;承办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事业。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向省内外及国际、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种机构和有关人士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慈善团体工作;加强与市内外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针和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本会的发起单位和个人为创始会员;为本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热心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团体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愿意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本会办公室办理登记;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咨询、培训和考察等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各种学习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慈善事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
(四)完成本会委托工作,收集反映慈善事业的情况、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章程或违反国家法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权力机构,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财务预决算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届中根据需要,可按程序增补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执行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查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听取和审查年度资金筹集和财务预算报告;
(五)制定本会工作规则和资金管理等有关制度;
(六)评议审定对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七)选举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聘任副秘书长;
(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二)讨论、决定资金的管理、筹集和使用等事项;
(三)讨论、决定与国(境)内外慈善组织进行交流合作等问题;
(四)讨论增补理事人选及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日常工作在会长领导下,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职权: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通过会员入会;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全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慈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市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海内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捐赠;
(四)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
(五)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筹集的资金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其使用支出的范围是: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发展慈善福利事业的资助;
(三)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四)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建立规范的会计财务制度,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行资金监督制度。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应向捐赠单位(个人)通报一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    徽
第三十三条  会徽是本会的标志。本会会徽以蓝天、大海、红心、和平鸽要素构成,寓意为年轻的台州市人民热爱和平,团结互助心连心,共创美好的未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妥善处理好财产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台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台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简称创始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永久所在地为浙江台州。
第三条  “台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为永久基金,不动本只取息。所募集的社会善款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创始基金在台州市慈善总会内设立帐户,其管理及一切活动严格遵循本章程,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即为台州市慈善总会创始人、创始会员。
 
第二章  来源及用途
第六条  创始基金来源于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捐款人不限民族、国别以及信仰,不限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用途:
(一)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二)资助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三)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权    利
第八条  凡海内外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愿为创始基金捐款的,创始单位:捐款5万元为永久会员;20万元为理事;50万元为常务理事;100万元为副会长。创始人:捐款1万元为永久会员;5万元为理事;20万元为常务理事;50万元为副会长。
第九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若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一般应由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出任理事和创始会员。
第十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以本会创始人或创始会员的身份参与国内外重要社会慈善活动。
第十一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隐匿姓名,有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运营与监察
第十二条  创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保证创始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创始基金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有: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委托合法金融机构或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增值;
(三)其它合法增值途径。
第十四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份纳入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第十五条  创始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作出报告,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监督,年度报告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试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台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的来源:
(一)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
(四)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坚持捐赠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举行简朴的捐赠仪式。
第五条  慈善资金主要用于救助社会上弱势群体,开展助寡、助孤、助残、助医、助学、赈灾,以及资助和兴办慈善福利项目建设等。
第六条  筹建期间募集的5000万元善款作为慈善本金,只使用其增值部分。以后新增加的慈善捐赠,原则上40%纳入慈善本金,50%用于当年救助支出,10%用于必须的活动经费。
第七条  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第一次捐赠额作为本金,使用其增值部分;以后新增的捐助款50%纳入本金,50%用于当年定向救助支出,如捐赠者另有意向的,按捐赠者意愿办理。冠名定向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捐赠者通报一次。
第八条  专项捐赠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按捐赠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为严重的突发性灾害开展的专项募集,捐赠的款项全额使用于赈灾。
第十条  通过义演义卖等形式募集善款的,其所得款额扣除实际成本后,纳入捐赠收入。
第十一条  捐赠者捐赠实物的,除直接可以用于救助的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换资金用于救助。
第十二条  慈善资金使用,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第十三条  慈善资金在使用安排上,应体现鼓励募捐的精神。
第十四条  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资金,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发,由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发生严重突发性救急需要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使用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会长审批签发;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需经会长会议审定,由会长审批签发,向常务理事会通报;10万元以下经会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审定,由会长审批签发。
第十六条  必须的活动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排年度预算,日常开支由办事机构负责人根据预算安排审批。
第十七条  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总会财务。
第十八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所有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报销。资金募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金融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每年审计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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