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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台州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 http://www.cnwedu.com 中国西部教育网 更新时间:2007-4-26 19:1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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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台州市慈善总会关于社会特困人员的救助办法》,已于4月16日经台州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台州市慈善总会
2004年5月10日
台州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慈善组织捐赠资金,定向用于助老、助残、助学、助医、助困和救灾等扶贫济困活动的,可设立冠名慈善救助基金。
三、捐赠人(企业)与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就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数量、用途、期限等内容签订协议。捐赠人(企业)和受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如期实施承诺的内容。
四、捐赠人(企业)按自己确定的捐赠资金,其承诺捐赠的资金可以直接缴入慈善组织,也可存在捐赠人处(企业),作为捐赠人(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每年由捐赠人(企业)向慈善组织捐赠冠名慈善基金的5%以上的增值金。
五、慈善组织收到捐赠人(企业)的捐赠款后,应当为捐赠者开具慈善募捐专用收据凭证。
六、受赠的慈善组织必须按捐赠人(企业)的意愿确定救助对象,按当年慈善组织制定的同类对象救助标准实施救助,确保救助金安全及时送达救助者。
七、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赠的慈善组织应将当年所救助的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的数量,用书面形式告知捐赠人(企业),并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接受捐赠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八、捐赠人(企业)依法设立冠名慈善救助基金,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九、捐赠人(企业)和受赠的慈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职责,努力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社会效益。
十、冠名慈善救助基金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光荣事业,捐赠人(企业)和受赠慈善组织均应诚实守信,践行承诺,切实维护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良好声誉。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属台州市慈善总会。
台州市慈善总会关于社会特困人员的救助办法
根据“扶贫济困”的慈善宗旨,配合政府扶贫帮困,扶助困难群众,用准用好慈善救助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的原则
1、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救助工作;
2、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救到急处、难处、实处;
3、一般不重复救助。
二、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救助的范围
1、市本级特殊困难者;
2、市慈善总会根据《台州市慈善总会与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分会工作关系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八条原则开展救助工作;
3、各县市的救助工作,原则上由各地自行组织救助,特殊情况除外。
(二)救助的对象
凡下列有特殊困难的对象,经政府、单位、社区、亲属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者:
1、孤寡老人、孤儿;
2、残疾人中的困难者;
3、在工作岗位上对社会作过一定贡献,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4、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
5、特困家庭子女就读大学缴纳学费有困难者;
6、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7、其他特殊困难者。
三、救助的标准
1、市慈善总会的救助标准,应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台州市慈善总会会长会议议事规则》和内部的有关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后,及时开展救助工作;
2、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的救助标准,应根据各地可用的慈善资金实际和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救助标准。
四、救助的申请方式及受理
凡需申请救助者,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台州市慈善总会特困人员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村(居)委会、街道(乡镇)、县(市、区)慈善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应及时受理,并按照《台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和《台州市慈善总会会长会议议事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开展救助工作;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和各县市要协助市慈善总会做好相关的救助工作,保障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县(市、区)要求救助的群众来信、来访,原则上将按救助规定转至当地进行调查处理。
五、救助的审批、发放程序
市慈善总会每年都要制定年度救助计划,确定助困项目、资金及名额;市慈善总会按上缴捐赠总额的比例每年分二次下拨给椒江、黄岩、路桥三区慈善分会;市慈善总会对年内零星的救助,应按以下审批和发放程序办理:
1、凡直接来人、来函、来电要求市慈善总会救助的,或者由上级转来要求救助的信件和有关部门(单位)商请求助的,市慈善总会经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救助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委托所在地的慈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征求村(居)委会、街道(乡镇)、县(市、区)慈善机构的意见;同时,市慈善总会要根据上报的审批表,经市慈善总会办公会议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
2、救助金的发放:一是向本会直接领取;二是委托县(市、区)慈善总会代为发放;三是上门送达;四是集体发放。各种发放形式,都必须凭领款人身份证领取并签名(盖章)。同时,市慈善总会应制订相关的制度,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
六、救助的监督
1、市慈善总会应将上年的救助情况和当年的救助计划向理事会每年报告一次,接受理事会监督;
2、市慈善总会应将救助的情况交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等)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3、市慈善总会按规定对救助对象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对下拨椒江、黄岩、路桥三区的救助资金,由三区慈善分会制定年度救助计划,报市慈善总会备案,市慈善总会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一次。
七、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台州市慈善总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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